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侵占罪,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6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67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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