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乙○○
丙○○丁○○甲○○
前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戊○○前列上訴人與雲林縣莿桐鄉公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97年0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85,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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