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1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應更正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犯罪事實要旨」欄補充「甲○○分別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4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86年3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接續執行殘刑,於92年5月16日執行完畢」;「處罰條文」欄補充「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揆諸上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及補充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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