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506號

原告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炯良

被告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梯更換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二、第三頁第十七行關於「被告係委託配偶即訴外人金蘭出席…」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係委託訴外人金蘭出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蘇炫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