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基簡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建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建麟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801-DGD號警用機車行照影本」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所稱公務
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除僅供其日常使用之一般物品(例如辦公室之電風扇、鏡子、茶杯、沙發椅、玻璃墊等),與其職務無直接關係者,不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外,舉凡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例如警察之配槍、緝捕人犯之偵防車、防暴之拒馬等),均屬之。故司法警察於執行職務時,追緝、逮捕人犯時所駕駛之偵防車,即與平常載送公務員上下班之交通車性質不同,該偵防車自屬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品,倘故意予以毀損,即與刑法第138條所規定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相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67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祇要對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有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之任一行為,罪即成立,不以兼具為限,而組成機車之任一零件與配備,均具有其特定之功能性,如遭破壞,自足減損各該零件之功能及作用,降低機車駕駛之安全性,並造成修復或更換零件之財物損失,均足成立損壞物品之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74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警用機車為基隆市警察局所有,供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警員執行勤務及偵防使用,自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被告張建麟以徒手推倒之方式,致該機車受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損壞情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國家公權力,毀損
警用機車以洩不滿,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從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素行尚可,且本案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警用機車之受損壞之情形、自述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無業而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羅惠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636號被告張建麟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建麟於民國105年4月10日晚上10時許,前往基隆市○○區○○路○○○號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表示欲報案,然值班台警員 葉明宗 正受理其他民眾報案,請張建麟等待,惟張建麟不耐久候竟心生不滿,基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之犯意,徒手將停放該址門口之基隆市000000000號碼000-000號警用機車推倒,造成該警用機車之右煞車拉桿斷裂、排氣管護片及右側邊條固定勾損壞而毀損之。嗣經員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建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警員葉明宗偵查中之具結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張、職務報告及車損估價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檢察官何治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張雅珏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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