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86號異議人 陳胞珠 相對人 徐廣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4日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78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1年7月31日送達異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原審卷第12頁),則其提出異議之20日法定期間,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應於101年8月22日即已屆滿,而異議人遲至101年8月27日始行提出異議,有本院收狀戳附於其異議狀上可憑,已逾上開法定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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