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8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合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葳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長發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信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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