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9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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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9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農金光合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台灣農金光合科技有限公司」或「台灣農金光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若相對人已更名,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台灣農金光合科技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