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6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98,733元。
1.其中94,878元,自105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4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2.其中290,337元,自105年0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3計算之利息,並暨自105年0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3.其中113,518元,自105年0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3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0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自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498,733元,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2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建宏│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8│││94878││3月28日起││4│││元│││││├──┼───┼─────┼──────┼──────┼───────┤│002│新臺幣│林建宏│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73│││290337││3月15日起│││││元│││││├──┼───┼─────┼──────┼──────┼───────┤│003│新臺幣│林建宏│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73│││113518││3月1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建宏│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94878││3月28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林建宏│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290337││3月15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3│新臺幣│林建宏│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113518││3月19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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