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4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天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