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告任 郭秀梅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 律師
郭鶴田 被告 張祐瑋
鄭宇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複代理人 吳昱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