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告任 郭秀梅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 律師
郭鶴田 被告 張祐瑋
鄭宇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複代理人 吳昱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惟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16日具狀變更追加其訴之聲明,其變更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27萬7,400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8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7,335元,尚應繳納7萬5,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件:
㈠、關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之價額:
104年1月(起訴時)公告現值36萬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6.62平方公尺=598萬3,200元
㈡、關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之價額:
106年1月(訴之追加時)公告現值36萬4,0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9.05平方公尺=329萬4,200元
㈢、合計:598萬3,200元+329萬4,200元=927萬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