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777號原告 翁榮呈 被告 楊安得 被告 楊永昌 即利昌工程行上列原告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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