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林春琦 被告 朱明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張菁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