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30號聲請人即被告 羅弘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羅弘奇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羈押。被告於羈押期間對於本身惡習深感厭惡,願面對司法矯正,希望具保停止羈押家中老小安排妥當後再報到服刑。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院前以聲請人即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案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逃亡之事實及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執行羈押。茲經本院審理後,認聲請人即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被告於逃亡期間為規避查緝復有肇事逃逸犯行(另經本院以105年度交訴緝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因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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