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修具保人侯依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依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正修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侯依婷繳納現金後,於民國105年7月18日予以交保候傳在案。惟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亦無效果,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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