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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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正宏具保人張蓁騏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4年度偵字第347號、第352號、第615號、第616號、第617號、第618號、第619號、第621號、第2181號、第2182號、第3672號、第5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蓁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張蓁騏因被告賴正宏涉嫌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准予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亦未能拘獲,具保人亦無法使其遵期到案,有送達證書2紙、拘提報告1份在卷為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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