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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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1號原告 陳全志 原告 徐寶童 原告 黃淑禎 原告 葉許玉雪 原告 許子揚 原告 許招治 原告 林麒翔 原告 林澤瑞 原告 陳美雲 原告 林洸緯 兼上列十人訴訟代理人 林中禾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來於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郁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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