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24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宗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9月17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872540600號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
元。
扣案之蠻牛玻璃瓶(內含強力膠)壹瓶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吳宗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8月27日11時15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號(民生醫院急診室)。
㈢行為: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裝入蠻牛玻璃瓶後吸食
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
㈢經警當場查獲蠻牛玻璃瓶(內含強力膠)1瓶。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
序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年齡、智識、家庭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扣案之蠻牛玻璃瓶(內含強力膠)
1瓶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
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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