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賠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賠字第6號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3號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無罪判決之正本,逾期不補正,即以決定駁回之。
理由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6條第4款、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甲○○聲請冤獄賠償,漏未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以決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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