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叄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一毒)│(施二毒)│├────────┼──────────┼───────────┼──────────┤│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定刑徒│有期徒刑1年(定刑徒│有期徒刑10月(定刑徒│││刑2年7月)│刑2年7月)│刑2年7月)│├────────┼──────────┼───────────┼──────────┤│犯罪日期│93.05.23│93.02.06至│93.01.20至││││93.05.30│93.05.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速偵字第989號│93年毒偵字第511號│93年毒偵字第51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沙簡字第450號│93年上訴字第1855號│93年訴字第1735號││實││││││審├──────┼──────────┼───────────┼──────────┤││判決日期│93.07.28│94.01.25│93.10.0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3年沙簡字第450號│93年上訴字第1855號│93年訴字第17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8.23│94.02.14│94.01.11(撤回上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7792號│94年執字第2612號│94年執字第2612號│││(94執更1043)│(94執更1043)│(94執更1043)│└────────┴──────────┴───────────┴──────────┘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定刑徒│有期徒刑1年6月│││刑2年7月)罰金新台幣││││50000元││├────────┼──────────┼──────────┤│犯罪日期│93.02.06│93.03.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3351號│93年偵字第618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1735號│93年上訴字第1858號││實│││││審├──────┼──────────┼──────────┤││判決日期│93.10.06│94.02.1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1735號│93年上訴字第18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1.11(撤回上訴)│94.03.24│├─┴──────┼──────────┼──────────┤││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2612號(94│94年執字第4777號│││執更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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