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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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93.10.21日起至│93.9.3日起至│││94.1.18日止│94.1.1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1329號│93年偵字第3663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12號│94年上訴字第782號││實├──────┼──────────┼──────────┤│審│判決日期│94.4.29│94.5.31│├─┼──────┼──────────┼──────────┤││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12號│94年上訴字第7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5.26│94.6.18│├─┴──────┼──────────┼──────────┤││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163號│94年執他字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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