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295號
原告 邱立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敦勝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2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政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295號
原告 邱立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敦勝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2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