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常業竊盜案件,聲請免予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確定,移由聲請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移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經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二一四五五號函核准,依法聲請免除受處分人甲○之處分等語。
二、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責任分數已進入第一等,最近六個月每月得分在二十二分以上,此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乙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第五條第一項但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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