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24號原告 張均愷 被告 劉子賓
劉子銘 劉文智 劉珮翎 廖文彬 林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912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詩涵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1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276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為16分之1=507775元。
二、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1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594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為16分之1=308037.5元。
三、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4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96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為20分之1=44100元。
四、以上共計859912元(元以下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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