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11號原告百業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被告聯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文仁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46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7月6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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