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258號原告 張均愷 被告 劉子賓
劉子銘 劉文智 劉珮翎 廖文彬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被告 劉茂松
劉榮樹 劉青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郁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與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廖文彬、林冠佑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原告與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劉珮翎、廖文彬、林冠佑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分歸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劉珮翎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劉珮翎應補償被告廖文彬、林冠佑及原告如附表二所示金錢(含後開房屋之補償)。
三、兩造共有一部坐落前項土地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按附圖所示分割,即:
(一)編號A部分,分歸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劉珮翎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
(二)編號B部分,分歸被告劉茂松、劉榮樹、劉青峯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如附表三所示比例,餘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起訴時原僅訴請分割土地部分,於訴訟中追加訴請分割一部坐落其中建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並追加該房屋共有人劉茂松、劉榮樹、劉青峯為被告,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追加之訴訟標的對於房屋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而追加原非當事人之共有人為當事人,且被告於訴之追加均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追加,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之規定,自應准許其追加。
二、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劉榮樹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耕地)為原告與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廖文彬、林冠佑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建地)為原告與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劉珮翎、廖文彬、林冠佑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之一所示。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其中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即坐落系爭建地上。以上標的物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茲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爰訴請裁判分割,同意如主文所示分割之方法暨補償之金額等語。
並聲明:(一)准分割系爭耕地;(一)准分割系爭建地;
(三)准分割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
二、被告劉珮翎、廖文彬、林冠佑、劉茂松、劉青峯均稱:同意如主文所示分割之方法等語。被告劉珮翎、廖文彬、林冠佑並稱:同意如主文所示補償之金額等語。
三、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劉榮樹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然依被告劉子賓、劉文智於10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系爭建地希望分配給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劉珮翎等語,即與主文第二項所示分割之方法相符。又被告劉子賓、劉文智於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經本院徵詢何人願意分得系爭耕地時,均無人表示願意,已記明筆錄。
四、「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3、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系爭耕地為原告與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廖文彬、林冠佑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建地為原告與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劉珮翎、廖文彬、林冠佑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各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
2.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係所有權能之集合,得為讓與之標的,並具財產權之性質,屬民法第831條規定之「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情形,得成為法院裁判分割之客體(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審查意見暨研討結果)。系爭房屋未辦保存登記,業據大甲地政事務所查覆;其事實上處分權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之二所示,有房屋稅籍紀錄表附卷可稽。
3.而以上標的物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茲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之情事,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自得訴請裁判分割。
4.關於系爭耕地分割之方法,因查無共有人願受原物分配而以金錢補償他共有人,足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僅得採取變價分割;因變價分割並不發生耕地細分之情形,自不在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限制之列,無庸贅述之。
5.關於系爭建地分割之方法,因勘測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之系爭房屋坐落系爭建地上,其為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劉珮翎四兄弟姊妹老家,目前主要由被告劉文智居住,為兩造不爭之事實,而被告廖文彬、林冠佑及原告亦無意受原物分配,自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將系爭建地所有權及其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分歸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劉珮翎取得,均按其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並由此四人以金錢補償被告廖文彬、林冠佑及原告。關於補償之金額依被告廖文彬、林冠佑及原告與被告劉珮翎於言詞辯論時之共識定之,如附表二所示(含系爭建地及房屋之補償),被告劉子賓、劉子銘、劉文智事後亦無異議,省免鑑價費用。
6.關於系爭房屋分割之方法,其中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之分配與系爭建地不可分,已如前述,其餘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則為被告劉茂松、劉榮樹、劉青峯共同行使,亦為兩造不爭之事實,自應分歸其三人取得,並按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無庸金錢找補。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分割系爭耕地、系爭建地及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均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經本院斟酌其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譚系媛附表一┌───┬────┐│共有人│應有部分│├───┼────┤│劉子賓│1/4│├───┼────┤│劉子銘│1/4│├───┼────┤│劉文智│1/4│├───┼────┤│廖文彬│1/8│├───┼────┤│林冠佑│1/16│├───┼────┤│張均愷│1/16│└───┴────┘附表一之一┌───┬────┐│共有人│應有部分│├───┼────┤│劉子賓│1/5│├───┼────┤│劉子銘│1/5│├───┼────┤│劉文智│1/5│├───┼────┤│劉珮翎│1/5│├───┼────┤│廖文彬│1/10│├───┼────┤│林冠佑│1/20│├───┼────┤│張均愷│1/20│└───┴────┘附表一之二┌───┬────┐│共有人│應有部分│├───┼────┤│劉子賓│1/10│├───┼────┤│劉子銘│1/10│├───┼────┤│劉文智│1/10│├───┼────┤│劉珮翎│1/10│├───┼────┤│廖文彬│1/20│├───┼────┤│林冠佑│1/40│├───┼────┤│張均愷│1/40│├───┼────┤│劉茂松│1/6│├───┼────┤│劉榮樹│1/6│├───┼────┤│劉青峯│1/6│└───┴────┘附表二┌──────┬──────────────┬────┐││受補償人│││單位:新臺幣├────┬────┬────┤應補償額││(元)│廖文彬│林冠佑│張均愷│合計│├─┬────┼────┼────┼────┼────┤│應│劉子賓│50,000│25,000│25,000│100,000││├────┼────┼────┼────┼────┤│補│劉子銘│50,000│25,000│25,000│100,000││├────┼────┼────┼────┼────┤│償│劉文智│50,000│25,000│25,000│100,000││├────┼────┼────┼────┼────┤│人│劉珮翎│50,000│25,000│25,000│100,000│├─┴────┼────┼────┼────┼────┤│受補償額合計│200,000│100,000│100,000│400,000│└──────┴────┴────┴────┴────┘附表三┌───┬────┐│被告│負擔比例│├───┼────┤│劉子賓│24.11%│├───┼────┤│劉子銘│24.11%│├───┼────┤│劉文智│24.11%│├───┼────┤│劉珮翎│1.60%│├───┼────┤│廖文彬│12.06%│├───┼────┤│林冠佑│6.03%│├───┼────┤│劉茂松│0.65%│├───┼────┤│劉榮樹│0.65%│├───┼────┤│劉青峯│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