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於民國99年4月14日收受本院刑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99年4月20日提出上訴(見被告提出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惟上訴狀內僅記載依法提起上訴,未附具上訴理由,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乃於99年6月9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業據被告於99年6月11日收受上開補正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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