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7號抗告人乙○○
巷6號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乙○○釋明,本具狀是否對本院97年度司票字第67號裁定提出抗告,如是請補正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