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債務人甲○○
國民
之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