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2,961元,應徵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