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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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THI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00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偽造外僑居留證(護照號碼:M00000000)壹紙沒收。
事實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涉有偽造文書犯行雖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0三號,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處分不起訴,惟扣案之偽造外僑居留證(護照號碼:M00000000)乙紙,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上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與首揭法條規定及司法院解釋並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