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8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具保人甲○○依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00,000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秀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