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72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72080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