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811號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於法尚有未合,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聲請狀內之印章,惟債權人於民國97年1月15日收受裁定後,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