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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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1號原告 姚張達 即裕邦工程行
10號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雄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查明何時收受原告95年5月10日之準備書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