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596號債權人岑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帳單、出貨單、送貨單等所列當事人分別為宜宏行、東銘汽車、浤城企業行等,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