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8號債權人甲○○
乙○○丙○○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潤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潤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