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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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郭巧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參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郭巧穎於93年09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943,51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53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3786元郭巧穎(原名 郭秀文 )自民國96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新臺幣54889元郭巧穎(原名郭秀文)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3新臺幣102684元郭巧穎(原名郭秀文)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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