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45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上訴人 湯明見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