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俊良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俊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俊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入監執行,其間因受刑人於104年10月26日假釋出監,嗣因註銷假釋於107年1月29日返監服刑,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7年11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