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鴻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鴻凱因犯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曾鴻凱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附表:受刑人曾鴻凱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09.27│102.11.10│102.10.08日起至│││││102.10.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03年度偵緝字第│103年度偵緝字第671│││669號等│669號等│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03年度簡上字第│104年度簡字第││事││304號│304號│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0.30│103.10.30│104.05.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03年度簡上字第│104年度簡字第││判││304號│304號│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10.30│103.10.30│104.07.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04年度執更字第│104年度執更字第│││584號(編號1-7號定│584號(編號1-7號定│584號(編號1-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月)│月)│└────────┴─────────┴─────────┴─────────┘┌────────┬─────────┬─────────┬─────────┐│編號│4│5│6│├────────┼─────────┼─────────┼─────────┤│罪名│搶奪│詐欺│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計2罪)││├────────┼─────────┼─────────┼─────────┤│犯罪日期│102.10.02│①103.03.16│102.11.01││││②103.03.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461、│││23485號│29621號│61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事││95號│249號│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5.28│104.06.18│104.07.0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判││95號│249號│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6.22│104.07.20│104.07.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04年度執更字第│104年度執更字第│││584號(編號1-7號定│584號(編號1-7號定│584號(編號1-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月)│月)│└────────┴─────────┴─────────┴─────────┘┌────────┬─────────┬─────────┬─────────┐│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計3罪)│││├────────┼─────────┼─────────┼─────────┤│犯罪日期│①102.11.16│102.10.14││││②102.11.17│││││③102.11.1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461、619號│394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易緝字第│││事││12號│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7.01│104.08.04││├─┼──────┼─────────┼─────────┼─────────┤││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易緝字第│││判││12號│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7.24│104.09.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南投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04年度執字第13526││││584號(編號1-7號定│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