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95號
原 告 謝季雯
被 告 徐維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將繕本直接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