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95號
原   告  謝季雯
被   告  徐維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將繕本直接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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