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8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伏和中
訴訟代理人  蔡孟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宜其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3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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