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泰閎 (即 張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惠月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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