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8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盆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或更正訴之聲明(
繕本請逕寄對造收受,註明於書狀,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