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魏杏如 被告 陳秀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原告即執行債務人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以債務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652號裁定、98年度臺抗字第90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依原分配表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00元,如依原告主張正確金額為64,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1,000元(計算式:865,000-64,000=801,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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