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銘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奎彰┌─────────────────────────────────────┐│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宏德油壓機│上海商業銀│110年6月5日│15,965元│LCA0000000││││械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