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36號原告 梁香梅 被告 陳靖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8行關於「其每坪」之記載,應更正為「系爭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