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42號聲請人固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成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雅筑┌───────────────────────────────────┐│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42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北西機械有│永豐商業銀│110年3月5日│2萬4,948元│0000000│││限公司│行西盛分行││││││ 吳小鶯 ││││││└─────┴─────┴──────┴───────┴─────┴──┘